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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项城市人,住项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龙门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苏某某驾驶A********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查获归案。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赔偿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凯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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