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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2020年2月5日被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豫M****3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运潭十字西200米处时,适逢未央交警在此盘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夏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5.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血醇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夏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120****。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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