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8时10分许,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小区院内,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辽A****7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与康某某驾驶的辽A****X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又驾驶辽A****7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后步行回到现场,被到达现场的事故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2.8mg/l00ml。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夏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抽血现场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晶
检察官助理:杨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