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01时56分许,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26****号小型轿车,途经青田县太鹤大桥北端转弯处路段,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浙KT216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夏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调查发现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于是将夏某某带至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鹤城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88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夏某某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mg/ml(228mg/100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的标准0.8mg/ml。
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已赔偿了陈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详情、侦查终结报告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丽公交决字[2020]331121250018510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27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3112112020000003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造成了两车刮擦的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交通事故当事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莱莱
检察官助理:王中配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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