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19时29分许在上高城区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C*****号“东风”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高安市西环路高安三小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抽血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04108号),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6mg/100ml(抗凝管编号为:T603723),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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