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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豫QN****,从家里到汝南县**镇**路南的加油站加油,行驶至汝南县**镇**路口段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朋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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