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乡**村**组**号人,暂住东莞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夏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2.31mg/100ml)驾驶粤SK5****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桥头镇正丰街正丰豪苑路路段,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许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移送《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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