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村**组,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城**街出租屋,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以被告人夏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1时47分,被告人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检查,经现场对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随后夏某某被带到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12月28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夏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良珍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