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6〕60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路**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瑶海区滁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圣大国际附近时,碰撞到在此施工作业、由李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致两车受损。

经检测,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资料信息、接警单、交通事故协议书;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5.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6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05657**** 

2.案卷2册、光碟一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