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社区**路**号**栋**室,现住当涂县**镇**社区**路**号**栋**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1月1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44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E****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当涂县**镇太白西路由西向东行至与姑孰路交叉口处时,被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夏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夏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mg/100ml。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夏某某接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露琼
检察官助理:杨雪花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住当涂县**镇**社区**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309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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