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0********,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与李某乙、李某甲、高某甲、高某甲在富顺县板桥镇“醉浪漫KTV”包间内唱歌,期间夏某某、李某乙二人喝了酒。下午6时许,夏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高某甲、高某乙一同走出“醉浪漫KTV”。夏某某驾驶其借来的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搭乘李某乙从富顺县板桥镇街村出发,沿板邱路往富顺县富善镇方向行驶。18时40分左右,夏某某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搭乘李某乙行驶至富顺县境内板邱路3公里200米(小地名:黄金山)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查询:夏某某系无证驾驶。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4.6mg/ml。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传唤证;
(3)取保候审决定书;
(4)被告人基本情况;
2、证人李某甲、高某甲、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郁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富顺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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