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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隆昌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8 月31 日14 时05 分,被告人夏某某没有驾驶资格而饮酒后驾驶蒙DC**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南新街路段,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并提取夏某某人体血液备检, 2020 年09 月07 日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夏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 91. 825mg/100ml ,属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情况、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夏某某供述、现场视频、抽血视频、传唤视频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没有驾驶资格而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力根

检察官助理:王莹颖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卷宗贰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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