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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6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4时50分许, 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0mg/100ml)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途经本市**镇**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粤SK****号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夏某某赔偿刘某某8000元,得到刘某某的谅解。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607****;缴纳保证金3000元。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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