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补充卷)。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