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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码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路段时,碰撞行人黄某某刘某某并致其二人受伤,随后被告人夏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9.4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所致,造成左下肢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所致,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属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补充卷)。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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