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201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现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景某某,沿慈溪市龙山镇达蓬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达蓬山旅游度假区温泉售票大厅门口南侧时摔倒,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景某某受伤的单向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夏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景某某外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谅解书、查获照片、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伦胜
检察官助理:王利苹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候审(联系电话:182121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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