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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搭载其朋友郝某某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三河段20号天艺村农家乐店门口出发,沿武侯区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武侯区文昌路560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鉴定,夏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5.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岚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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