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本县巨屿镇方前村往巨屿镇政府方向行驶,16时28分许,途经巨屿镇云江大道红绿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其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在本县巨屿镇云江大道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身份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爱武
检察官助理:赵周群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6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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