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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94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村**号,现住址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4月7日被绍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于2017年5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拘留四日,罚款17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由绍兴市**区**镇驶往萧山区**街道,当其驾车沿萧山区新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江线霞江大桥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mg/100ml。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 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玲娣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七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86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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