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住南京市建邺区** 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桥头**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苏A3****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东门隧道出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3mg/100ml。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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