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滴滴驾驶员,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从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办佟洼小区附近金玉缘饭店出发,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宁连路新大加油站南侧时,因处理债务纠纷引发报警,后被出警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开某某、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9]1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83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