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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17被告夏某某为挪动车位,驾驶G2****小型汽车行驶至康保县永安大街西口时,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张家口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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