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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村组长,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居委会****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苏NK****小型轿车沿泗阳县大兴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众兴镇徐淮路大兴电厂南侧时停车后与入发生纠纷,后被群众举报查获,经宿迁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

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呼吸测试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5138****。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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