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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苏A9****牌轿车,沿实验中学北门由南向北行驶至浔河路与幼学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4mg/100ml。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车辆照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滔

2020年8月20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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