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西)**号**栋**单元**室。2019年5月24日因酒后驾驶被天门市公安局罚款2千元并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2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鄂R****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陆羽大道粮食局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警处理。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天门市**(西)**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47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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