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渝******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双牌县城“**”酒店回家,沿双电路转阳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阳明路与平阳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双牌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3.10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双牌县**镇**场。联系电话:1996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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