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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 ,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建发停车场往童游街道**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小区**号楼楼下时与前方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闽H****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徐某某报警,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之后,民警到现场将夏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夏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邹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夏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夏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嗣强

                                   检察官助理   蔡艳敏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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