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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福州市**装饰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幢**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自财富悦城酒店出发,行驶至山北路段时,撞到了路中心的隔离护栏上。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福州市晋安医院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13mg/100ml血。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赔偿造成的损失。

2019年11月24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山北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吹气单、测试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详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1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47.1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发德

检察官:林花灵

2020年6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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