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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期组,现住闽侯县**镇**村**号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闽******轻型厢式货车从闽侯县**镇**村**号楼下一家小饭馆出发,沿闽侯县甘洪路往荆溪大道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荆溪大道消防大队对面路段时被闽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夏某某的酒精含量值为143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闽侯县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值为12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证、吹气照片、抽血照片、酒精吹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抗凝管照片、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历史过车查询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桂标

检察官助理:焦莉萍

2020年8月7日

附注:

(一)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于其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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