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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夏某甲无证驾驶贵E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册亨县方向往安龙县方向行驶。19时许,行驶至安龙县**街道**村路段处与王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夏某甲、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亚娟

                                               检察官助理: 张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467****。

2.卷宗贰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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