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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公刑诉〔2016〕2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 年1 月30 日18 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沿辽阳市弓长岭区游击沟由南向北行驶时,因路滑行驶至道路左侧撞到路边土堆后翻车。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值为230.2mg/l00ml。该事故由弓长岭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鑫明

2016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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