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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小区**栋**单元。2019年12月20日因打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梁平区梁山街道乾街“临江门”火锅店吃午饭,期间夏某某喝了大约二两白酒、三瓶啤酒。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梁平区梁山街道安宁街路口摩托车停放处出发,沿人民北路、机场路、迎宾路行驶至双桂街道老车坝红绿灯处,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玲

检察官助理:蒲远芳

2021年1月29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512349****。

2.案卷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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