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7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城**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的小型轿车,由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方向往洪崖洞方向行驶至嘉滨路黄花园大桥下时,经过人行横道线未减速让行,后看见由车行方向从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杨某某时,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车辆侧滑,该车左后门与杨某某相撞后又与道路右侧路沿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和行人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后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夏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得知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直至公安人员到达。到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4月16日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证、死亡证明书、报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蕙霞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材料一页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