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C****1的保时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与旧宫东西大街路口北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夏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4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夏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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