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0时36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周村区和阳街审计局处,被举报后,被执勤民警查获醉酒驾车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6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星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57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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