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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四川省兴文县人,现住江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货车在长宁县竹海镇滨河路竹韵人家小区旁的公路边倒车时与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渝******号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1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夏某某案发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检察官助理:张元柏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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