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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皖K*****白蓝色贝纳利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太和县民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值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栋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镇**路**号**户。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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