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肥东县**坊**乡**坊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沿店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肥东圣泉中学附近处时,与邵某某驾驶的皖******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夏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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