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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L*****号小型客车,在萧县**镇**南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5 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夏某某赔偿被害人马超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3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5mg/100ml。

7.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勘验制图1张、现场照片10张 ,证明事故地点位于萧县**镇**南路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在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酌定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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