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羊草镇东升村马家屯出来,途经安达市羊草镇内中心学校东侧2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19年11月27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6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在安达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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