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甲,男, 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90209291437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6时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鲁******红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寿光市台头镇顺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台头镇李王庄村村前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子军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