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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2003年7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3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16855****;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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