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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种菜,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园**号(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4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105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16时13分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苏B****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凤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心桥桥面地段,驶入路左,车辆左侧与相对方向薛某某驾驶的苏B****8轿车左侧相撞,之后被告人夏某某在采取避让措施的过程中,车辆右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苏B****5轿车左侧,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行驶至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璜溪路47号门口,被徐某某驾驶苏BJ50J5轿车截停,之后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夏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0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事故另一方徐某某、薛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33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样本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园**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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