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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农民。2019年10月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2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冀F9****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路与**线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园园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3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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