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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3********回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山海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4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C*****的小型轿车沿山海关区站西街由东向西行使,行至地道桥北口铁路俱乐部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为100mg/100ml。

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八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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