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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栋**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和朋友夏某乙在龙华区**街道**路**附近老师家里吃饭喝酒。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甲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搭载夏某乙,从龙华区观澜街道狮径路出发,途经龙观快速、观光路,行驶至龙华区龙澜大道观光路路口时遇到前方交警设卡查车,被告人夏某甲靠边停车并下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夏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夏某甲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行驶证信息、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夏某乙、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甲醉酒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高博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联系电话137********。

      保证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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