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5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3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8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武穴市梅川镇陶斯村往梅川镇执法停车场行驶,当车行至梅川镇执法停车场门口时,被出警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检测,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即将被告人夏某某带到武穴市梅川镇二医院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2.43/100ml。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到案情况、前科查询、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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