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6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现居住于湖北省荆州市**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现场查获,于2020年5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6日夏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2的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号牌为鄂A****7的白色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夏某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0.0mg/100ml,随后夏某某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并送检。后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其本人所有,且按规定登记,案发前已取得该相应车型的驾驶证。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334号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并且造成了交通事故,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张莉
检察官助理:田小满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湖北省江陵县**镇**小区**号,联系方式1369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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