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上午及中午,被告人夏某某陆陆续续在长沙县**镇自己家中饮酒。当日13时许,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车架号为07247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长沙县**镇关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村**组路段时,遇陈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相对方向行驶至该路段。因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陈某某驾驶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夏某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报警,被告人夏某某在现场并被送往长沙县**医院救治。后民警至长沙县**医院依法提取被告人夏某某血样送检。

经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9毫克/100毫升。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