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县**镇**北街村*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0时14分,被告人夏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县太极路前东南王村北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现场该驾驶员未配合呼气酒精检测。经鉴定: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