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新疆额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九师额敏垦区乌什水镇168团**号,现住址库尔勒市**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苏A2****号灰色别克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库尔勒市**道**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处时,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矛盾,保安报警后夏某某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巡控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151.62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
检察官助理:曲鑫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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